(2016)鲁0321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向峰与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峰,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黄向峰。被执行人: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盛英,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黄向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向峰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