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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襄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九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平,男。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平166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