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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逯连杰与李庆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连杰,李庆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885号原告:逯连杰,男,生于1988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庆霞,女,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福泰西区**号楼*单元**楼*户。原告逯连杰与被告李庆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连杰诉称: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认识,当时被告从事婚介业务。原告当时通过被告担保办理了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办理以后被告一直未将卡给付原告,而是一直使用到2015年11月25日。自从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不再按月还款。2015年11月份以后,原告将卡要回并自己偿还银行欠款15000元。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为原告书具了欠条,但至今未偿还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李庆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曾使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3568390059475015,2015年11月份之前的透支额度被告均已偿还。2014年5月,被告曾给原告书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信用卡1张,卡号35683900594750152015,额度15000元整。2015年11月份,被告将信用卡收回,当时该卡尚有未偿还款项14986元,后原告偿还银行欠款15000元。2015年11月25日,原告找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为原告书具了欠原告15000元现金的欠条一份。2015年12月10日,被告又为原告书具了让原告2015年农历腊月初十拿欠条来拿钱的书面承诺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而引起诉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书具的借条、欠条、书面承诺、原被告的短信记录、原被告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使用,尚欠原告现金15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欠款15000元及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庆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逯连杰欠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李庆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记录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