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236号申请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艳阳楼115室。法定代表人:牧传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假日大酒店项目一期A幢203室。法定代表人:纪汪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