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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银立与魏和平、严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立,魏和平,严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050号原告李银立,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和平,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严士平,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立诉被告魏和平、严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李银立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魏和平在沈丘县农业银行刘庄店分理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及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李银立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