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2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方德与田兴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方德,田兴坤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270号原告罗方德,男,现年6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华坪县。委托代理人周北君,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兴坤,女,现年63岁,汉族,文盲,农民,住华坪县。委托代理人杨春燕,云南裕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方德诉被告田兴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方德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罗方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方德负担。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