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从连与李从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连,李从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初589号原告李从连,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兵,河南新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从福,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从连诉被告李从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兵、被告李从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经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一家4人于1989年承包本村民组土地4亩,原告去新疆打工,地由被告李从福耕种至今,现原告要求返还责任田及拖欠的租赁费。经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被告辩称,被告不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全家搬走后,把承包的土地交给70多岁的老娘耕种。除原告外,兄弟姐妹商量老娘抚养一事,没商量成,后被告作为老大承担起抚养母亲的义务,老娘的地也由被告代耕。当时种地交公粮提留款较高,种地的收入不敌投入,被告也不愿代耕。后经被告的两个妹妹多次劝告,要求被告代耕,所有的收入全部交给老娘,供老娘看病等,因此不存在租赁一说。现老娘于今年春节前去世,他于春节后起诉,如果老娘不去世,他有何理由起诉,原告去新疆后,对老娘不管不问,未尽到赡养义务。原告与村民组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因原告全家已全部迁走,其被签的承包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全家去新疆打工后,其承包的责任田交由其母亲何某代耕,因其母年事已高,故由被告李从福代为耕种。后原、被告母亲何某去世。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责任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村土地承包补充合同、村委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从连虽已从淮阳县四通镇姚辛庄行政村姚辛庄迁走,但村委会并未收回其承包责任田,责任田使用权仍归原告李从连所有,被告于庭审中承认其耕种土地曾属原告,但某系为母亲何某代耕。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责任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责任田在原、被告母亲何某名下,何某生前与被告共同居住,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从福退还原告李从连承包的责任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233元。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彭东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振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