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九江市庐山区金龙消防配件厂与江西祥安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庐山区金龙消防配件厂,江西祥安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2民初403号原告九江市庐山区金龙消防配件厂。个体工商户。地址: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九江市万众新型建材厂内。经营者陈厚雕。委托代理人李佳,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祥安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第1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庐山区金龙消防配件厂诉被告江西祥安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庐山区金龙消防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九江市庐山区金龙消防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桂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