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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淑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类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淑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淑蓉,女,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XX,区长。委托代理人张蘇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余淑蓉因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简称沙坪坝区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余淑蓉向沙坪坝区政府申请公开“第二轮土地承包陈万发户(余淑蓉)在1995-2025年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内容的政府信息”。沙坪坝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余淑蓉对其要求公开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所涉及到沙坪坝区的具体镇(村)、具体某人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作进一步释明。余淑蓉不服该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告知书。余淑蓉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沙坪坝区政府认为余淑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其更改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机关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其不明确的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且该告知行为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就该告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沙坪坝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余淑蓉对其申请公开内容进一步明确,该告知行为并未对余淑蓉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余淑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代理审判员  乐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