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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恢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元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王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恢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陆晓明,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元兵。申请执行人句容东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句商初字第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王元兵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8908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2012年10月15日以(2012)句执字第9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2015年10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