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丽芳与上海杰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朱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芳,朱军,胡芹,上海杰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张丽芳,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明才。委托代理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胡芹,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杰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芹。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险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云,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芳与被告朱军、胡芹、上海杰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绍敏审 判 员 金卫东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