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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9月22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轿车,行至邓州市东一环与南二环路交叉口北侧时与骑电动车的马某某相撞,致使马某某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牛某某弃车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穆某某的证言,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均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龙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瑞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