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宁与唐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唐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兴安县。。被执行人唐炼,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宁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唐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炼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刘宁领取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且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