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罗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罗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9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鄄城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怀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黎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某某及诉讼代理人陈怀才,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凌晨,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中海地产天拓工地2号宿舍内,因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声音大,引起同宿舍舍友的不满,被害人朱某某见状后击打被告人罗某某脸部一拳,后被他人拉开。被告人罗某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便从工地厨房拿出菜刀,将躺在宿舍床上的被害人朱某某腿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肢体损伤遗留瘢痕,瘢痕长度单条10cm以上,累计45cm以下,评定为轻伤二级;右膝髌韧带、外侧副韧带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胫骨结节、腓骨小头骨折,属骨皮质砍痕,评定为轻微伤,综上,被害人朱某某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诉称:因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行为给我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要求罗某某赔偿医疗费38392.74元、误工费27600元、护理费6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1132.6元、营养费3000元、器具费140元,共计78305.34元。并就上述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相关证据。被告人罗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要求数额过高,且其现在没有能力赔偿。另查明:由于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6月4日在武警山东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6478.74元。同时造成如下经济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9331.2元、护理费6240、交通费1132.6元、器具费14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罗某某予以赔偿。朱某某主张的部分医疗费,有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器具费,本院依据朱某某提供的入院记录、住院病历等就医的实际需要确定,酌情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罗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医疗费3647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9331.2元、护理费6240元、交通费1132.6元、器具费140元。以上共计56122.54元,限被告人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