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异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关于熊昌宝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3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熊昌宝,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37号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晶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辉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熊昌宝、韩素荣、熊辉、李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熊昌宝因不服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37-2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熊昌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熊昌宝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昌宝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