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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0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万平与深圳市铸视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XX,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被执行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26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工资9034.48元及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137.9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工商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查封了位于宝安区西乡大道XXXX商务大厦502房内物品一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外人黄XX对该批物品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宜处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