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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0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将玉连诉连隆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玉连,连隆峰,陈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0680号原告将玉连,女,1963年6月5目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诗茵,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隆峰(曾用名连亮),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陈博,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原告将玉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连隆峰、陈博(以下称其姓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隆峰到庭参加诉讼,平安财险公司、陈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情况:事发时间:2015年12月22日10时30分事发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庄园西路责任认定:连隆峰负全责。车辆状况:连隆峰驾驶的牌号为×××车辆登记在陈博名下。原告驾驶三轮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保险情况:牌号为×××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万元(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损失情况:医疗费356.51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原告诉讼请求)。连隆峰答辩意见:车辆所有权人为陈博,其系陈博雇佣人员,事发时系职务行为,对保险事故认定无异议,前期其垫付医疗费5000多元,多次带原告去医院就诊。平安财险公司答辩意见:无其他查明的问题:原告驾驶车辆登记在陈博名下,法庭与陈博谈话,陈博认可连隆峰系职务行为。本院认为: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判决理由:于法有据、根据伤情酌定、根据伤情酌定、根据伤情酌定、根据就诊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原告请求:356.51元、5000元、3600元、1500元、100元赔偿方式:平安财险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将玉连医疗费三百五十六元五角一分、误工费五千元、护理费三千六百元、营养费一千五百元、交通费一百元,合计一万零五百五十六元五角一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将玉连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陈博负担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将玉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