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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7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符某荣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7刑初8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荣,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4月1日决定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荣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符某汉从东方市大广坝生活区经东方大道开往三角公园方向,23时03分许,车行至东方大道岛西林场十字路口,适遇当事人关某传驾驶琼DXX**号二轮摩托车从岛西林场开往福民南路方向,因被告人符某荣驾驶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并礼让右方来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某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符某荣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03mg/100ml。经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符某荣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关某传无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关某传因交通事故伤致右侧镰旁硬膜下血肿达轻伤一级,因交通事故伤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达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符某荣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符某荣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符���荣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符某汉从东方市大广坝生活区经东方大道开往三角公园方向。23时03分许,车行至东方大道岛西林场十字路口,适遇当事人关某传驾驶琼DXX**号二轮摩托车从岛西林场开往福民南路方向,因被告人符某荣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并礼让右方来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某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符某荣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03mg/100ml;被鉴定人关某传因交通事故伤致右侧镰旁硬膜下血肿达轻伤一级,因交通事故伤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达轻伤二级。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符某荣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关某传无责任。另查明,2012年9月28日晚24时许,被告���符某荣在其姐姐符某玲的陪同下主动到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关某传的陈述,证人韩某、符某贤(符某汉)、符某玲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荣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符某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丁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拾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