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亮与许小平、武汉忠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许小平,武汉忠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47号原告:陈亮,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方耀林,武汉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文君,武汉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平,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忠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营业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6层。负责人:朱宇。委托代理人:余志荣,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许小平、武汉忠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 判 长 黄桂武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