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琳与被执行人刘建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案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琳,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林琳。被执行人:刘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琳与被执行人刘建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乌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不都热西提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