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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小元与叶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元,叶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元,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勇武,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元与被执行人叶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标的3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350000元及利息。由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