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永发、马先智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永发,马先智,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38号原告王辉。被告王永发。被告马先智。被告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麻城市新建街一号。法定代表人马先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王永发、马先智、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麻城市将军路与陵园路交叉口“杜鹃世纪广场”5幢(102、119、136、138、144、154、161、165、184、185)门面房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道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