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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夏堂与夏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堂,夏云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14号原告:夏堂,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夏云峰,男,194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堂与被告夏云峰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夏云峰被告对太和县公安局宫集派出所作出太公(宫)行罚决字(2016)3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该复议结果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阮福全代理审判员  张红献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