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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延斌与被执行人张胜卿、张鑫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斌,张胜卿,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侗族,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职工,住三穗县高田村。被执行人张胜卿,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速路政职工,住三穗县八弓镇新穗街。被执行人张鑫,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八弓镇新穗街。申请执行人吴延斌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胜卿、张鑫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延斌撤回申请,该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