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9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何某。王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2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东商初字第2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袁修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