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三木与李福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三木,李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林三木,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电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李福康,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三木与被执行人李福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100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