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志龙与被告钱龙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龙,钱龙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173号原告林志龙,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钱龙虎,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龙与被告钱龙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龙撤回对被告钱龙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林志龙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