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项xx诉被告于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xx,于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890号原告项xx,女。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被告于xx,男。原告项xx诉被告于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项xx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