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64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13日,村民。委托代理人冯守领,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7日,村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守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殷梓轩。由于原、被告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非婚生儿子殷梓轩由原告抚养,放弃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照片四张,证明原、被告之子殷梓轩出生时间。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经审查,本院对殷梓轩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予以采信。综合以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于2010年1月30日(农历××××年××月××日)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殷梓轩。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后生育长子殷梓轩,现随原告生活,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随原告为宜,原告请求放弃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非婚生长子殷梓轩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