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翠香与被执行人王新同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香,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国昌,王新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张翠香,女,汉族,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孙国昌,地址汝南县。被执行人王新同,地址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张翠香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国昌、王新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驿民初字第27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杭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