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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403号原告尹某某,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夏顺安,济宁任城区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员杨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