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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傅克琴、傅一白与田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克琴,傅一白,田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傅克琴。申请执行人傅一白。被执行人田昱。申请执行人傅克琴、傅一白与被执行人田昱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