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傅克琴、傅一白与田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克琴,傅一白,田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傅克琴。申请执行人傅一白。被执行人田昱。申请执行人傅克琴、傅一白与被执行人田昱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