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762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被告:张某,男,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