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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235号原告许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目前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