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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旭东,刘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旭东,刘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736号原告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922-9。法定代表人吴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渝,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韩旭东,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红梅,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旭东、刘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