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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升松,吴文法,吴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978号原告:凌升松,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31973********,住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蛇浦村凌家*号。被告:吴文法,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31960********,住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兴村浦***号。被告:吴亚军,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831983********,住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兴村浦***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凌升松诉被告吴文法、吴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凌升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升松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