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邢某与张某、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张某,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430号原告:邢某。被告:张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张某、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