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如东县中英织布厂与薛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刚,如东县中英织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东县中英织布厂,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田季村***组。投资人朱中美。上诉人薛刚因与被上诉人如东县中英织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以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巨额亏损,无力缴纳上诉费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之情形,遂发出催交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通知书于2016年3月1日送达。经审查,薛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佩佳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