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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革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79号罪犯李革,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温龙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革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级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革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革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