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季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8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季某在安吉县xxx镇张某家里饮酒后驾驶浙E×××××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安吉县孝泗线34KM+300M天子湖镇南湖监狱五大队加油站路段时,与程万凤驾驶的浙E×××××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52.1mg/100ml,涉嫌酒后驾车。遂被带至安吉县良朋卫生院进行抽血取样。2015年11月20日经浙江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季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达醉酒标准。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季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张某的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视听光盘,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通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资格信息,涉案车辆信息,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季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解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偲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