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虞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高非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鸿杰,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指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红、徐斌、张传廷组成合议庭,由张晓红担任审判长,并于2016年4月15日在虞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非格、委托代理人岳鸿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5日,原、被告在虞城县签订购销合同,2014年12月8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607004.8元,被告法人刘翔加盖单位公章并签订还款计划,财务陈新生出具证明。可被告并没按还款计划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607004.8元及逾期利息。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方面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具有经营棉花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高非格系原告法人代表。3、购销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11月15日,原、被告在虞城县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原告出售给被告皮棉320吨,单价14500元,并约定提货七日内货款全部结清,产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4、原、被告结算清单一份,证明截至到2014年12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607004.8元,合同结算之日,被告法人承诺“本星期支付500000元,本月25日支付1000000元,下月支付1000000元,春节前支付800000元。”可被告并未按承诺支付原告一分钱,而是人去楼空。5、被告营业执照,证明刘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该企业正常经营。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5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当庭陈述、举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15日,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在虞城县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出售给被告等级规格为429的皮棉320吨,单价14500元/吨,总货款4640000元,2014年11月底之前完成交货,提货后七日内货款全部结清。同时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可向签定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发货后,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在提货七日内结清全部货款。2014年12月8日,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货款3607004.8元。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刘翔于当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本星期支付500000元,本月25日支付1000000元,下月支付1000000元,另外春节前支付800000元。”到期后被告方未按其承诺偿还货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成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原告出售给被告皮棉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结清全部货款。被告购买原告皮棉尚欠原告货款3607004.8元,经原告催要拒不支付,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归还所欠货款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607004.8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虞城县三林棉业有限公司货款360700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5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翔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红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张传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功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