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秋连、谭曼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秋连,谭曼姑,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秋连,经商。被执行人谭曼姑,无业。被执行人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表人马万鹏,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秋连、谭曼姑、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如未依照协议具体内容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玲审 判 员 李 科代理审判员 邹武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笃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