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文穆与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穆,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082号原告:张文穆。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白桥村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小亮,经理。被告:吴小亮。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的银行存款15805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的银行存款15805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