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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文穆与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穆,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082号原告:张文穆。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白桥村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小亮,经理。被告:吴小亮。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的银行存款15805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的银行存款15805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