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付少青与李令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少青,李令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522号原告付少青,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被告李令凡,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少青与被告李令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令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少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少青撤回对被告李令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少青承担。审判���程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