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何春龙与陈达、顾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龙,陈达,顾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何春龙。被告陈达。被告顾佳。原告何春龙诉被告陈达、顾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陈达下落不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陈达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达、顾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春龙诉称:陈达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借条,上面载明借款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25日止,顾佳是连带责任人,原告当日给付。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拒不付款。原告多次主张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陈达归还借款10000元并按日千分之三承担逾期滞纳金;2、对于陈达的还款责任,顾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达、顾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陈达向原告何春龙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何春龙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经借款人本人同意已由(现金、支票、本票、汇款)等方式交予借款人或汇到借款人指定银行,借期从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25日止。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逾期部分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自愿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还清为止。借款人承诺以本人及共有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借款人同意对本人和共有人的所有财产、账号作先期封存、保全和执行。与此相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查询费、误工费等)全部由借款人及共有人一方承担。以上内容借款人签字后表示全部确认并生效。借款人签名陈达(指模),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或经营地址古里镇湖口中心村,联系电话1****,保证人签名顾佳(指模),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或经营地址古里镇新桥村,联系电话1****,担保人负有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愿意以个人资产及本人拥有的公司资产做无限代偿。担保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借款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为此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借款当天向被告陈达交付了现金10000元,现明确要求被告陈达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利息,具体利息的标准由法院依法认定,并要求顾佳对陈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二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借条、调查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达向原告借款何春龙10000元,有借条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达借款后未能如期归还,其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应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顾佳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陈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达、顾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达归还原告何春龙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并注明案号);二、被告顾佳对被告陈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8.8元,合计758.8元,由被告陈达、顾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赵丽丹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人民陪审员 魏月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怡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