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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7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雪健与刘敬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雪健,刘敬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752-2号申请执行人:崔雪健。法定代理人:崔云斌。被执行人:刘敬中,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周集村刘老庄**号。身份证号3421271971********。崔雪健申请执行刘敬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137.7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7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