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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大海与李春霞、林学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海,李春霞,林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351号原告孙大海。被告李春霞。被告林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海与被告李春霞、林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春霞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