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丘玉芬、李华明等与文华能、陈素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玉芬,李华明,文华能,陈素琼,文兴德,文华刚,文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53号原告丘玉芬。原告李华明。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俊刚,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华能。被告陈素琼。被告文兴德。被告文华刚。被告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丘玉芬、李华明诉被告文华能、陈素琼、文兴德、文华刚、文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丘玉芬、李华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丘玉芬、李华明以本案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华能、陈素琼、文兴德、文华刚、文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玉芬、李华明撤回对被告文华能、陈素琼、文兴德、文华刚、文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丘玉芬、李华明承担。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冰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