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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建忠与镇江荣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忠,镇江荣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杨建忠。委托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荣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建忠与被告镇江荣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美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镇江荣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忠诉称,2013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十五天之后即归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告镇江荣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人民币10万元,被告在银行汇款单盖章,并言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十五天之后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未果,于2015年9月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银行汇款凭证及被告出具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荣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建忠借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906元,由被告镇江荣焕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雷人民陪审员 王 地 明人民陪审员 ��朱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静(上诉须知)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