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景利勇诉被告王军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利勇,王军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748号原告:景利勇,男。被告:王军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利勇诉被告王军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景利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关注公众号“”